113年度店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游上德
李明峰律師
吳靖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旺汽車有限公司、亞旺汽車有限公司之僱員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