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林自旻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83元(票據面額49,600元+利息1,583元【算式詳見附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