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楊顯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
王建國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