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42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怡欣間請求返還購物分期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08元【計算式:98,508(附表二)+1,800(
違約金)=100,3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