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振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