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45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熙(原名周冠志)間請求返還購物分期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12,400元,並請求民國112年8月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又
本件係於113年6月20日起訴,
訴訟標的價額尚應加計附表所示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