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魏志華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