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原 告 長城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