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613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順昌間請求返還購物分期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19元(計算式:40,623+3,696【詳附件】+1,800【
違約金】=46,119),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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