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61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賀勝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492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