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72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明得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