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訓銘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02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本件
起訴狀稱被告張訓銘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輛,但行照影本下方又以手寫記載張訓銘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輛,前後不符,究竟車號為何?請文到3日內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