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
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
經查詢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所有權人為「長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其於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同年9月1日間
乃是將車輛出租予「黃鐿德」,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確認本件是否仍要以「長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為提告對象,抑或是要變更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