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翠琴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290元(計算式:82,389+204,901【詳附件】=287,29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