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8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化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45元【即原告請求本金加起訴前已生之利息共269,845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違約金1,200元】,應徵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