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8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6521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琪珮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5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49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