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補字第95號
原 告 邱政勳
高慧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谷佳蔚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