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蓓珍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被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及
系爭調解筆錄所約定由原告給付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858,563元,而原告就
上開兩訴訟之請求利益同一,故不併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
爰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8,5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