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調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蓓珍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彭蓓珍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派司音樂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而本院前就原判決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563元(見本院卷第23頁)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
當事人應受
拘束,故
兩造對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應受拘束。是上訴人就原判決之上訴利益即為858,5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