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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金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金簡字第1號
原      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      告  高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審理中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裁定開始更生,有本院113年9月30日北院
  英民辰消113消債更219字第1139052352號函可據,依上說明,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