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金簡字第1號
原 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
消費者債務清理
更生程序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
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
強制執行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審理中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裁定開始更生,有本院113年9月30日北院
英民辰消113消債更219字第1139052352號函可據,依上說明,
爰裁定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