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金簡字第1號
原 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柏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次按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6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查
被告在
本件審理中於民國113年9月27日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裁定開始更生,故本件於113年10月11日裁定更生
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被告
更生方案認可裁定(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6號)業於114年11月24日確定,有
上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
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即屬消滅,
爰依上規定,
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