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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金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金簡字第1號
原      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      告  高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本件審理中於民國113年9月27日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裁定開始更生,故本件於113年10月11日裁定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被告更生方案認可裁定(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6號)業於114年11月24日確定,上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即屬消滅,依上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