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司小調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劉翔漢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理勤孝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調解成立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更正裁定,並
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
裁判 ,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
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
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 號判例
參照)。次按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
適用之。又按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4年度店司小調字第56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所為之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其中「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給付方法:自民國114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止,…」,聲請人已清償約8,000元,
嗣因經濟狀況惡化,健康亦有狀況,其母又罹患失智症,已無力負荷每月1,000元,
爰聲請調整為每月500元,以利持續履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以經濟狀況惡化等事由,聲請變更原調解成立之內容,經調閱114年度店司小調字第562號卷宗審查,核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自無應更正調解筆錄之餘地,聲請人具狀聲請變更調解條件,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如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所定情事變更情形(是否符合以承審法院認定為準),依該規定雖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調解之給付,該規定係規定應以起訴方式行之(有無理由應待法院審理),尚不得在本件以聲請書狀聲請變更原來調解條件之方式行之,
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