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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司補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2,920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