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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司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林沐鳳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韋成、陳苡安間返還房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