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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司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竺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雨竹
代  理  人  莊智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書祥間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貳佰零陸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