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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司補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祥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葳工程工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核聲請狀表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壹佰捌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二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