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柏翰
被 告 謝英美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4年4月11日
宣判,
惟因
開庭通知未合法
送達被告,本院認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