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151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駱少婷(原名駱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780元,及其中新臺幣44,844元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2,7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