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小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簡以迦

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新北○○○○○○○○)」,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4年6月23日自該址遷出,有被告戶籍遷徙資料可參,是尚難以該址作為被告住所地。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