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小字第125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瀞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物分期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9月12日送達於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