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訴,有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
可稽。
惟被告已於114年5月7日
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在卷可稽。被告既於
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
駁回原告對被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