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小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璿仁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杜岳燊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陳璿仁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