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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小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403號
原      告  周麗新  
被      告  張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誤匯款項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起訴請求系爭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函詢第一銀行,系爭帳戶為被告申設,而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第一銀行八德分行民國114年11月14日函所附客戶相關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