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小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427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則逸  
                      送達代收人  王郁瑩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被      告  彭義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