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小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47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合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      告  林峰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報本件分期付款買賣本金金額。
 ㈡分期清償每期金額1,858元,其中本金、利息各為何。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