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小字第607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詩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6日送達於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