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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小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62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潘昶遠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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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