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小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清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