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小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正銘
楊文良
兼上二人
上列
上訴人即鍾正銘、楊文良、鍾諭喬與被
上訴人即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因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81,3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