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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小字第 9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96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陳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52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15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按當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之新臺幣(下同)20,037元中,有電信費8,552元及違約金11,485元,此為兩造所不爭,考量本件違約金已超過電信費數額,加上原告復請求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算之利息,應認其違約金請求數額過高,且原告並未證明有何特別損害等情節,是認原告所請求之違約金過高,酌減為5,000元方屬公允,則酌減違約金後,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