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建簡字第20號
原 告 鄒宜玲
被 告 良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方鎮
上列二人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1,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6,700元,尚應補繳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