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建簡字第23號
原 告 張志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歐瑪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其
訴之聲明二為「被告應依2023年10月19日室內裝修工程
委任契約書,於判決確定後30日內完成下列未完工程:㈠後陽台地排排水不順問題之修繕,確保正常排水功能。㈡廚房系統櫃開孔更換復原及地板未全鋪平之修繕,確保無潮濕及黴菌惡臭之問題。㈢全屋多處油漆不平整及漆面歸裂縫修繕,確保牆面平整無裂縫。㈣浴室牆壁缺填縫部分之補充施工,確保防水功能」,該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故原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自行查報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並提出估價單為證,原告如未於期限內依前項陳報上述資料,本院就前述訴之聲明二部分,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將連同聲明一請求之499,660元部分合併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