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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陳雪琴

            高志明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洪祺賢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



            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飛
被      告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淳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云莉律師
            葉庭嘉律師
            曾俊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陳雪琴應於1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公同共有人陳雪琴所有權部),並查報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繼分權利範圍比例及權利價值。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