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4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被      告  蕭毓生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