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1158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朝鵬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提出高朝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查報其有無
拋棄繼承之情形,並補正高朝鵬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表明其
住居所,及追加訴請高朝鵬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以及提出更正後之
訴之聲明,且應
按被告人數提出足數書狀
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將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原告之訴當事人不
適格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
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亦分別有明定。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其
起訴狀未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欠缺
當事人適格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
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訴。再按
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
67年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
參照)。故
分割共有物之訴,如未以該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欠缺訴訟要件。
二、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之
不動產,其共有人「高朝鵬」已於
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1月1日
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可參(本院限
閱卷),原告以「高朝鵬」為被告,未以「高朝鵬」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表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已有欠缺。原告應提出「高朝鵬」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查報其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補正「高朝鵬」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表明其住居所,及追加訴請高朝鵬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應另製作
系爭不動產之被告及
應有部分附表,請分別製作),並提出更正後之訴之聲明,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足數書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
本件訴訟自
難認合法,應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