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1158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高乙仙(即高朝鵬之繼承人)
本件應由林玫伶、高靖諺、高乙仙為
被告高朝鵬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
應繼分,
民法第第1138條、第1140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高朝鵬已於民國114年1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玫伶、高靖諺、高乙仙,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又查無
拋棄繼承之資料,現原告具狀聲明由高朝鵬之繼承人林玫伶、高靖諺、高乙仙為
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合於上述規定,
爰由本院以裁定命林玫伶、高靖諺、高乙仙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