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1158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共 同
陳諺鎧(即葉麗碧之繼承人)
本件應由陳世峰、陳琳達、陳諺鎧為
被告葉麗碧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
應繼分,
民法第第1138條、第1140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葉麗碧已於民國115年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世峰、陳琳達、陳諺鎧,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又查無
拋棄繼承之資料
。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葉麗碧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世峰、陳琳達、陳諺鎧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