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政治大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
本件訴訟之「被告(須為正確名稱)及
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
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亦分別有明定。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其
起訴狀未載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
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政治大學」為被告,並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蔡孟軒」,然經本院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查詢「政治大學」之結果,被告之全名並
非「政治大學」,且「蔡孟軒」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有官方網站查詢結果
可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正本件訴訟之「被告(須為正確名稱)及
法定代理人」,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足數
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原告本件訴訟自
難認合法,即應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