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      告  段秀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庭(231039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