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段秀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庭(231039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