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少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81,02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